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面加強黨的建設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強黨支部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保證研究所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于在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意見》(中辦字﹝2012﹞12號),結合我所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黨支部是黨在研究所基層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黨支部在上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所在部門發揮保證監督作用,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任務,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會同部門行政領導共同做好本部門工作。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自身建設,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黨員隊伍,努力打造學習型、服務型黨支部。
第二章 黨支部的基本任務
第四條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指示和工作部署,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部門所擔負的任務。
第五條 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第六條 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第七條 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條 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第九條 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注重在科研一線和高學歷、高職稱人員中發展黨員。
第十條 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第十一條 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三章 黨支部的設置與支部委員會組成
第十二條 按照黨的工作全面覆蓋的原則,業務工作發展到哪里黨的組織就建設到哪里。凡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部門,可以成立黨支部。部門黨員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黨員組成聯合黨支部。
第十三條 黨員人數超過七人的黨支部成立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支委會)。支委會由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委員候選人應征得上級黨委考察同意后方可提交黨員大會選舉,選出的支部委員須報所黨委審批。支委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可設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一個委員可同時兼任幾個委員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書記。黨員人數不足七人的黨支部只設書記、副書記。支委會每屆任期二至三年。支委會由黨性強、品質好、熱愛黨的事業、勝任工作的黨員組成;支部書記由思想作風好,敢于堅持原則,善于團結同志,在黨員和群眾中有較高威信,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具有兩年以上黨齡的部門正職黨員干部擔任,部門正職負責人不是黨員的由部門副職黨員干部擔任。根據工作需要,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及委員可由上級黨委任命。
第十四條 為便于組織黨員活動,保證支部決議的貫徹執行,黨支部可根據黨員人數和分布情況,劃分黨小組。黨小組長負責:貫徹黨支部的決議,組織好黨員的學習;按時召集黨小組會,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組織黨員做好群眾工作,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章 黨支部委員會成員的職責
第十五條 黨支部書記的職責: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主持支委會和黨員大會,負責制定支部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向黨員大會和上級黨委報告支部工作;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指示;經常了解、關心黨員和群眾的思想、工作、生活情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重要問題及時向上級黨委反映,與行政領導及時溝通;參與本部門重要工作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方面問題的決策。
第十六條 組織委員的職責:協助書記負責組織建設方面的工作。了解掌握支部的組織工作情況,提出加強組織建設的意見,并按支部決議組織實施;加強對黨員管理,抓好組織生活,做好黨費收繳工作;負責組織發展工作,做好發展黨員中的具體事務工作;負責聯系所在部門青年工作;負責《黨支部工作手冊》的填寫和保存。
第十七條 宣傳委員的職責:協助書記負責宣傳思想方面的工作。了解掌握黨員和群眾的思想狀況,提出加強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并按黨支部決議組織實施;負責支部學習計劃的擬定和實施,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負責黨員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工作;負責支部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
第十八條 紀檢委員的職責:協助書記負責紀檢方面的工作,在支委會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對黨員進行黨內法規、黨風黨紀教育,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監督本部門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定、指示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本部門財經紀律執行情況;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受理黨員的申訴和控告;了解并向黨支部、上級紀委反映本部門黨員遵紀守法情況;對受處分的黨員進行經常性考察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
第十九條 不設支委會的黨支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職責可按照本章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確定。
第五章 黨支部工作基本制度
第二十條 集體領導制度
支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支部書記要發揚民主,善于集中委員的意見,帶頭執行集體做出的決定,不得擅自決定重要問題。支委會成員要尊重和支持書記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完成所分擔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理論學習制度
黨支部要定期組織黨員學習。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黨章和黨的基本知識,不斷提高黨員干部的政治思想覺悟和政治理論水平,增強黨性修養;及時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決定和文件,結合支部實際,討論貫徹執行的計劃和措施。
黨支部成立學習小組,支部書記擔任組長,負責審定學習計劃,主持學習交流,宣傳委員負責學習計劃的落實。理論學習要緊密結合黨員思想、工作實際,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采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的形式,靈活多樣,注重實效。
第二十二條 組織生活制度
每個黨員、無論職務高低,都必須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黨支部(黨小組)活動利用下午或業余時間進行,每月至少一次,主要是傳達學習黨的文件和黨的基本知識,組織理論學習、討論黨內各項工作,開展黨內各項活動。支委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主要是學習黨的文件、討論工作計劃,總結支部工作,分析黨員思想狀況,研究黨支部工作等。支部黨員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年底召開支部組織生活會,所黨委成員參加。全所統一組織的黨課,每年至少一次。黨員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二十三條 思想動態分析制度
支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思想動態分析會,及時了解掌握黨員、群眾的思想動態及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通過黨員聯系群眾的形式,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活動,加強思想溝通,密切黨群、干群關系。黨員每半年向黨支部(或黨小組)匯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況。下列情況下,黨支部必須有專人靠上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人員調整、崗位交流、職務變動時;對上級的工作安排持不同意見時;部門內部出現不團結苗頭時;員工思想情緒低落或患病時;員工家庭發生矛盾或有重大變故時;員工對單位、部門有不良反映時;員工遇到其他會影響工作、學習、生活的情況時。
第二十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
黨支部書記為本支部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本支部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每年向上級黨委、黨員大會書面報告本支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支委會成員要發揮表率作用,清正廉潔、艱苦奮斗,全心全意為黨員和職工群眾服務。黨員要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嚴禁假公濟私、化公為私;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嚴禁揮霍公款、鋪張浪費;要襟懷坦白、奉公守法,嚴禁以權謀私、違法亂紀。支部組織生活會,要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規定,進行對照檢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述職的同時述廉。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凡是違反黨紀的行為,都要予以組織處理。
第二十五條 組織發展制度
申請人遞交入黨申請后,黨支部應在一個月內與其談話,了解其入黨動機和對黨的認識。對申請人要加強培養,關心其現實表現,符合條件的按程序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對入黨積極分子要確定一至兩名培養聯系人,制定具體的培養計劃,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確定為發展對象的,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做入黨介紹人。發展對象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考察,參加培訓后方可按程序吸收入黨。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支部應及時討論其轉正問題。
第二十六條 黨內監督制度
黨支部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能否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能否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能否按時參加黨支部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能否貫徹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能否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能否執行黨和國家干部選拔任用的有關規定;能否堅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做到廉潔自律,模范遵紀守法,嚴格按制度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能否堅持原則,敢于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黨內監督的主要形式:黨組織的監督,即黨的上下級組織之間互相監督和黨組織對黨員的監督;黨員之間的互相監督,即黨員之間、黨員領導干部之間,黨員與黨員領導干部之間的互相監督;黨的專門機關的監督,包括所紀委、黨支部紀檢委員的專門監督。
黨內監督的主要方法:定期檢查黨員參加黨內組織生活情況;督促支部按時召開組織生活會;建立健全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委報告工作制度和戒勉談話制度;做好黨員來信來訪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務公開制度
支部黨務公開的內容包括:黨建工作年度計劃及完成情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指示、決議的情況;組織生活會征求群眾意見和整改落實情況;黨員干部廉潔自律執行情況;發展黨員情況,包括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培養情況,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情況;黨費收繳情況;黨員和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情況;黨內先進評比推薦情況;違規違紀黨員處理情況;部門重大決策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決定情況,黨組織和本支部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內容。
黨務公開可以通過黨的會議、文件、公告欄、網站等形式進行。涉及黨內秘密、個人隱私、辦理過程中的事項不屬于公開范圍。
第二十八條 黨員政治生日談心制度
黨支部要將黨員按入黨日期排序,依次為黨員過政治生日。政治生日談心一般在黨員入黨周年紀念日一周內進行。所黨委成員談心由黨委主要負責人負責,黨支部書記談心由所黨委委員負責,支委會成員談心由黨支部書記負責,其他黨員談心由黨支部書記和委員負責。
談心內容:圍繞黨員的學習、思想、工作及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等方面進行;黨員如實向黨組織匯報一年來的學習、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況;談話人代表黨組織對黨員一年來的成績予以肯定,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要求,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
黨組織在與黨員談心時,既要加強思想教育嚴格按黨員標準教育和要求黨員,又要尊重、關心和愛護黨員,滿腔熱忱地幫助黨員解決實際問題。
第二十九條 黨費收繳制度
黨員必須按月交納黨費(工資發放后五個工作日內),一般不能由他人轉交。如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者,按自行脫黨處理。年終公布黨費收繳、上交情況。
第三十條 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黨員長期外出,應轉移臨時組織關系并按時交納黨費,每半年向黨支部書面匯報一次工作、學習和思想情況。在所內長期穩定工作的勞動合同制、派遣制黨員,要轉入正式組織關系,納入支部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 請示匯報制度
黨支部在自己職責范圍內獨立開展工作,重大問題須及時請示上級黨委。黨支部每半年向上級黨委匯報一次工作,緊急事項隨時匯報。
第三十二條 黨支部活動記錄制度
《黨支部工作手冊》是黨支部工作的綜合記錄和反映,是對黨支部工作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支部要指定專人保管、填寫手冊,各項活動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離休支部執行《山東省離退休黨支部工作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與上級黨組織的規定不符合的,以上級黨組織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規范解釋權歸所黨委。